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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0-1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资金)是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软件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全面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宏观导向性。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我省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规划和2001-2005年县级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围绕科技,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推动和宏观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信息产业。 

  (二) 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符合国情、省情,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对我省经济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 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选择,通过竞争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 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增加税收、提高财政收入为目的。 

  (五) 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 资金主体多元性。适应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七) 使用范围广泛性。针对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业经济成份多元化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指导思想,投资范围将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资金使用范围为企业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 

  (二) 企业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技术创新意识。 

  (三)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近两年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誉等级原则为A。 

  (四) 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 技术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应用企业要有专门的信息人才队伍。 

  第六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二) 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地方财源的信息产业化项目。 

  (三) 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七条 重点支持对象 

  (一) 符合国家及我省十五发展规划、黑龙江省信息化产业十五发展规划和重点电子产品指南的政策要求,列入国家或省确定支持范围的信息技术的研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 重点支持具有我省特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支持软件园区发展、建设,使其成为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孵化器;支持具备创新能力,并在国际国内市场迅速发展的软件企业。 

    省信息产业资金的1/3将作为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各地、市必须按所获得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 

  (三) 支持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项目;支持企业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建设灵敏准确的信息系统,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 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开发公共信息资源。 

  (五) 用于国家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 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内容的项目。 

  (二) 实施周期超过三年、投资规模过大、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 已经上市的企业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四) 资产与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 


    第四章 资金投入方式 

  第九条 无偿资助 

  (一) 主要用于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软件园区内软件企业及重点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 无偿资助资金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70%,第二期为30%。只有达到第一期无偿资助资金支持目标的项目,才能获得第二期无偿资助资金。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 主要用于从事电子信息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生产启动贷款的贴息及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 

  (二) 项目总投资已经确定,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三) 贴息标准原则按核准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1年。 

  第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 

  (一) 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企业的生产转化项目以及信息产业技术成果投入生产以后的股本投入和扩张。重点用于软件技术、计算机技术和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招商引资项目。 

  (二) 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两家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省信息产业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10%(不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通过企业产权登记来确定。 

  (三) 省信息产业资金用于资本金投入的,原则要求5年内通过有偿转让方式收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匹配资金 

  用于我省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各项基金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资金的企业,由推荐单位向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以下称省信息产业厅)推荐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资金的推荐单位,按企业所在区域和隶属关系确定。省属企业直接申报,市地级及县级企业由市(行署)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省信息产业资金的企业须向推荐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申请书》; 

  (二)按《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分别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七)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及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十六条 单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省信息产业资金,凡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得再申请该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软盘,文字材料用Word软件,报表用Excel软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对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推荐意见表》,附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虚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推荐单位2-3年的推荐资格。 


    第六章 项目审查 

  第二十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资金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进行分类汇总,并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 

  (一) 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省信息产业资金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 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填写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请企业申请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企业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然后提出立项审查意见。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受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专家初步论证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省信息产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研究提出扶持项目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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